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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关于对2016年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、标准设计复审及评估的通知

        更新时间:2021-10-21 | 浏览数:471
        陕建标发﹝202115号
        各有关单位
        根据《标准化法》、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》、《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》、《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》等要求,为适应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,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,提高工程建设标准、标准设计的质量和水平。经研究,决定对我省2016年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、标准设计开展复审及评估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      一、复审及评估范围
        2016年发布实施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(标准设计)。对于2016年以后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(标准设计),只要存在复审及评估内容中任何一项情形,应当按照此次工作要求进行。
        二、复审及评估内容
        按照《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。
        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予以废止:
        1.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;
        2.与现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内容矛盾或大量重复;
        3.主要技术内容不再适用。
        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标准应予以修订:
        1.涉及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;
        2.涉及的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修订的;
        3.标准的关键技术、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;
        4.其他情况需要修订的。
        三、复审及评估要求
        1.主编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准(标准设计)实施情况的复审评估主体。工程建设标准(标准设计)主编单位应会同参编单位及相关单位,对照《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及评估项目表》(附件1)或《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复审及评估项目表》(附件2),认真组织研究,结合发布后的实施、咨询、反馈等情况,详细填写《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、建筑标准设计复审表》(附件3);对标准(标准设计)的适用性及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果、社会效果、环境效果进行认真研究,详细填写《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、建筑标准设计评估表》(附件4)。
        2.工程建设标准(标准设计)主编单位在组织复审评估并填写完成复审、评估表后,形成初审意见,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。
        3.工程建设标准(标准设计)主编单位应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相应材料纸质版、电子版(附件3、附件4)报送至陕西省建设标准设计站,我厅将组织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。
        地址:西安市金花北路176号电子大厦706室
        联系人:晏永浩
        联系电话:83275798
        邮箱:478974581@qq.com
      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        2021年10月12日


         
         
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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